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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诚名牌导航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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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知识讲解

来源:至诚名牌导航 时间:2017-03-17

1.当心掉进健身预付卡消费陷阱

预付款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交付一定额度的消费金额,按照事先的消费约定,以整存零取的方式接受商家的服务,一般会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例如,一次性接受商家服务消费20元,如果一次存入100元,商家可以发给一个消费卡,并且可以享受6至7次的优惠服务,降低了正常消费金额,颇受消费者青睐。经营者一次性预收消费者现金相当于有了固定客源,因此预付款消费在很多服务行业颇为盛行。

近年来,由于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方法及诚信经营理念不同,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存在差异,以及贪图便宜心理的存在,预付款消费纠纷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例如,某健身俱乐部办理会员消费卡涉及消费者100多人,现在是人走楼空,中途停止营业,有的消费者已存消费卡金额达3000余元,但找不到当事人,致使维权之路至今未果。

消费者进行预付款消费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要多做比较。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不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不受促销的诱惑。第二,要签订合同。消费者与经营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载明价格、服务标准、优惠条件、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有效次数、使用权限、使用地点、续费升级、遗失补办等事项,并应明确预付款消费卡的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卡(款)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对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经营者所有”等提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内容,要坚决说不。第三,要适度消费。在办理预付款消费卡时,首先要弄清自己是否真的长期需要此类服务,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购买、充值预付款消费卡,每次充值金额不宜过多,谨慎选择预付额度过高、服务周期过长的预付款消费。要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量来购买预付款消费卡,不要贪便宜一下子大量购买,以避免承担过多风险。第四,要慎重进行预付款消费。因为预付款消费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在购物、金融、洗浴、洗车、游泳、健身、美容、餐饮、娱乐等行业出现预付款消费纠纷后,只能使用旁法为消费者维权,为此要提醒消费者慎重选择预付款消费,并要注意妥善保管好相关的服务章程、协议和票据等消费凭证。第五,要及时维权。消费者发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异常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举报,避免办卡容易退卡难现象发生。一旦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地址、注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或商品质量、商品价格、服务质量、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经营者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协商是退费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承诺,若协商不成消费者可请求所辖地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诉。对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又无法履行合同承诺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可向所在地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办理健身卡后能否退款或转让?

今年夏天,李女士花费数百元在某健身中心办了一张为期一年的健身卡,并签订会员协议。然而,两个月后,李女士因工作安排需要离开本地,遂找到健身中心协商要求退卡或者允许其转让会员资格。但对方强硬地表示,健身卡办卡后不能退卡,也不能转让。李女士心有不甘,询问如何解决。

法律专家指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经核查会员协议,发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因会员自身原因需要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与本中心达成一致办理退费时,应当扣除相应管理费用。”会员协议本质上是健身中心向李女士提供健身场所、健身器材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服务合同。现李女士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而要求解除合同,该主张从公平角度分析尚属合理,并无不妥。同时,双方也在协议中约定了单方解除协议的条款,该条款表明消费者可以有条件地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可予准许。应根据具体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酌情确定具体退款数额。

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些经营者在会员卡反面印有“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字样。但该规定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经营者并未向消费者作特别的书面告知,以提醒其权益所受限制,那么该种条款是无效的。

3.转让健身卡收取转让费合法吗?

近年来,随着健身意识的不断增强,很多人也开始利用闲暇时间参加一些健身项目,然而健身的人虽多,真正能够坚持到最后的却少之又少。不少人办了健身卡,不日因各种原因中途放弃了,花了几千元钱购买的健身卡不用可惜,于是又四处转让。

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健身中心办了一张普通的健身年卡,后来由于工作忙,就打算将卡转让给别人,但健身中心却让其交纳300元的转让费。据悉,大多数的美容、健身类经营单位都有类似的规定,限制持卡人转让会员卡,消费卡过期作废等。有的转让需要交纳不少的手续费,有的干脆就不允许转让。

法律专家表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与健身中心自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消费者与健身中心的债权债务关系正式确立。消费者享有在健身中心使用场馆、得到专业指导的权利,健身中心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健身相关服务的义务。当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别人使用,对于健身俱乐部来说并没有损失,而且健身场所是大众化的,不是特殊人群才能去的地方,谁去健身对于健身俱乐部来说没有区别。而健身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如果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消费者的转让行为无需得到健身中心的同意,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中心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消费者在转让权利后并未增加义务人的义务,应当允许消费者享有自由转让的权利。

 健身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的协议是一种合约关系,健身卡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健身卡转让费的收取,还要看是否符合双方协议规定。如果健身中心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的转卡费,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为,持卡人办理会员卡后,就有享受服务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持卡人把卡转让的权利。健身中心作为义务人,只需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法律专家指出,转让费的收取应与实际损失相对等,因为转让健身卡给商家增加了一定的物资成本和劳务成本,商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收取的标准不能过分随意,应该和实际成本对等。这是一个诚实信用的商家应该做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此,法律专家建议:消费者办理此类健身卡等预付卡时应慎之又慎,多咨询一些相同的经营单位;办理预付卡后,必须索要相应的发票、信誉卡、服务卡等,一旦发生纠纷,可凭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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