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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购物之电视购物行业消费维权探讨

来源:至诚名牌导航 时间:2017-01-05


如今,电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打开电视,频道转换间,铺天盖地的电视购物广告充斥着人们的视觉神经。

随着这样的电视购物广告风生水起,因为电视购物导致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消费者上当受骗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鉴于目前电视购物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市局消保处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于近期对电视购物行业进行了专题调研,切实加强了对电视购物行业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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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视购物?

电视购物实际上是一种利用电视媒介等渠道为顾客传达商品信息,消费者利用电话或互联网进行订购并接受配送到家服务的无店铺新型营销模式。

1.电视购物行业消费维权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电视购物市场随着近些年的发展,规模已日渐壮大,但是尚处于处级摸索阶段,整个市场不够成熟,由于行业信用和支付体系状况差,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缺失等众多原因,导致其虚假宣传、质量低劣、配送滞后、售后不保等问题时有发生。

(一)广告宣传不当,干扰消费者理性选择。

电视购物的产品,消费者只是通过广告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为此,经营者会在广告上大下功夫。

一是反复播放,赢得视觉效果。电视购物广告一般集中在非黄金时间播放,并且长达二十多分钟。

二是过分夸大产品功效或采用虚假的演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并且在宣传中常采用“最”、“第一”等词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三是利用消费者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多数电视广告利用消费者现身说法,增加可信度。

四是设置价格诱惑。通常是以次充好,再以极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增加消费者购买欲望。

五是部分广告内容低级庸俗,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产品质量欠佳,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

通过电视购物的消费者大多是被电视宣传中的物美价廉所打动,由于电视购物的独家性和其特殊的服务方式,一是消费者经常发现买回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中的完全不相符,直接影响到了消费者的正常使用。

二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常常是三无产品,缺少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消费者不敢正常使用。

(三)缺乏购物凭证,阻碍消费者售后维权。

一是很多电视购物配送的产品由于没有发票及“三包”证明,甚至连相关的购物凭证都没有,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维权难度很大。

二是大部分电视购物公司自己没有产品,他们接到消费者的订购电话后,直接让供货单位或者快递公司送货并收款,消费者维权时,很难判断谁是真正的责任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四)委托快递送货,剥夺消费者验货权利。

经营者一般委托快递公司或物流公司送货并代收货款,如果消费者不先交齐货款,就无法开包验货,即利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验货权。

当消费者付款后拆开商品的外包装,发现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快递公司非销售主体,送货人员概不负责,消费者仍需要再通过订购电话联系售后服务等事项。这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2.电视购物行业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

针对以上问题,市局消保处专门成立调研组,首先从南京市本土的电视购物企业着手,对电视购物行业进行专题调研。

通过实地参观、现场答疑和调研座谈等形式,详细了解了电视购物的订购流程、配送方式、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还分析讨论了目前电视购物行业出现各类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淡化诚信意识,行业自律较差。

电视购物是一种新兴的行业,新颖的销售方式,高额的利润吸引了众多商家跟进。

一些商家只注重了利润而忽视了产品的质量,结果给整个电视购物行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部分电视购物节目是直销商家的,将产品售出后,对后面发生的问题置之不理,甚至根本没有售后服务这一说。

这些都说明很多电视购物企业追求短期效应倾向严重,甚至有些企业经销一、两种商品,经营一段时间后将企业注销,有的换个地方或换个名称重新经营,难以形成行业自律。同时,到目前为止,尚无一个在业内有影响力的行业组织。

(二)缺乏相关法规,法律约束不足。

电视购物作为直销业态无店铺销售的一种形式,目前仍未有一部较为完整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加以明确界定和规范,造成有关部门执法无据,消费者难以维权。

近十年来无指导性文件,理论空虚,政策空白,行业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长期以往,仅靠政府行为叫停、禁刊、公告和曝光是解决不了市场经济出现的实际问题,没有法律的约束,行业混乱,电视购物甚至已经成了造假、骗子的代名词。

(三)准入门槛偏低,素质差异较大。

电视购物行业门槛低,基本上无条件限制。

按照目前的要求,开办一家电视购物公司,只需租一间写字楼,三五台电脑即可;

部分企业“十几个人,七八条枪”,用少量资金包下非广告时段,然后选择一种或数种商品包装,进行概念炒作。

这样的公司制作出来的节目粗糙,对于新产品的开发能力较弱,日常运作也很不规范,消费者进行购物,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四)责任主体不明,维权成本过高。

在电视购物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品质进行介绍并对外观进行展示,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以及经营所在地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说一概不知,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主体难认定。

现在的销售商也大多通过快递将货物送至消费者手中,当消费者现场验货发现质量问题时,快递会将责任推脱给供货方,而电视购物大多是异地消费,消费者也无法现场进行维权,都要之后通过客服,这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那么电视购物行业消费维权有何对策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居民的消费观念的逐步更新和电视购物行业的日臻完善,电视购物这种购物方式必将成为与柜台销售、超市、批发销售相抗衡。要让这个新兴行业持续长久的发展,必定要消除一切不利的因素。

1.注重诚信,强化自律

诚信是商品买卖双方必须要遵循的商业原则,只有诚信才能将交易做持久。

只贪图眼前的小利益,是不可能将生意做大的,尤其对于电视购物这个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的模式,买方不能亲眼看到交易的实物,就更加需要卖家的诚信。

而卖家的诚信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不虚报价格,公平交易;

二是实话实说,切实指出商品的价值所在。

加强企业自律行为,对于违规行为加强曝光力度,让企业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买单。


2.完善制度,健全法规

在电视购物行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式下,要立足于规范健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跳出叫停、禁刊、公告思维模式,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一部权威性和操作性并重、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实情的电视购物法律法规。

在电视购物行业定位、入行企业资格审定、产品广告投入及播放审查、供货商及经销商法律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法律规范。

同时还要建立与健全电视购物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关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


3.各司其职,加强监管

明确电视购物行业的主管部门,鉴于电视购物这一新兴服务业态具有的特性,着眼于对其监管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建议由国家广电管理部门作为该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协调电视购物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视购物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同时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加强对电视购物行业的监管,明确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了经营者、广电部门、工商以及媒体等各方的责任。


4.消费警示,补偿机制

电视购物公司数量众多、情况复杂,工商部门可建立专门的电视购物公司信用档案,定期公布有欺诈消费者现象的经营者,将行政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同时由于消费者在消费信息占有量方面属于弱势群体,应当提倡和鼓励消协等部门发布消费预警提示。

这样可以有效地预防潜在的消费侵权,减少消费纠纷。另外借鉴外市经验,由行业协会提供一个第三方平台,工商部门可协助其建立现行赔付机制。企业需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才能进入电视购物门槛,这也无形中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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