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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核心

来源:至诚名牌导航 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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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的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法第6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禁止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之间业务混合,禁止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以利于实现金融业管理的规范化,降低银行、信托和保险资金的风险。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证券法的核心

关于证券法的原则问题,一般的观点把“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效率”等列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参见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政法大学出版社95年;徐家树、郑韶《关于证券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社会科学》93年第5期)其实这其中有些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从本质上看,证券法是在民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然要遵循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基于其特定调整对象──证券交易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证券法具有体现自身特点的核心原则。这些核心原则贯穿于整个证券法律制度,对全部证券制度和具体规范起统摄、指导作用,是应该也必须加以突出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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