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医政医管局焦雅辉副局长介绍了相关“互联网+医疗服务”情况。会上指出,“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三类,在线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范围。
“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并明确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在线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范围
焦雅辉副局长指出,在线疾病咨询和在线疾病诊疗两者之间确实存在交叉,但在线疾病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的范围。
互联网诊疗是医生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对疾病下诊断结论,并且提出治疗方案,如果只提供疾病咨询,给一些如要少吃盐、多运动等建议,没有明确诊断和治疗,这属于咨询范围。如果对某个疾病做出明确诊断,并告诉患者要吃什么药,或到医院做某种治疗,就属于诊疗的范畴,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诊疗
政策明确,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通过正在建立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及电子病历数据库,把电子病历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连接起来,在线开展复诊并且开具处方的时候,医师一定要掌握患者相应的病历资料,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就一种病或者几种病有过明确的诊断,就可以针对已经明确诊断的疾病提供复诊的服务。
如果查询不到任何患者病历资料,就只能建议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建立了电子就诊记录以后,下一次如果是属于诊断明确的疾病在线复诊,那么医生可以给他提供相应在线服务。